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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5日侯寨社区村、组干部第二十次综合素质培训会*
来源:侯寨社区 | 发布时间:2014-11-06 | 选择字号:
 
 
 
 
 
     

    为了进一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的召开,2014年10月25日晚上七点半,侯寨社区村、组干部在会议室准时召开了第二十次村组干部综合素质培训会。会上,在村、组干部的领读下,大家共同学习了《人民日报社论:实现依法治国的历史跨越》、《制度是最好的保护》、《"村官巨贪"戏码缘何不断上演》及《千万元买“村官”,勿以官小而不治》共四篇文章,大家都非常认真的听着文章,通过多次的学习,大家的综合素质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继续坚持学习不放松,运用学到的知识为侯寨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附件:(学习材料)
 
人民日报社论:

实现依法治国的历史跨越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撑。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回应了人民呼声和社会关切,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

    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我国法治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根本区别。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

    “法者,治之端也。”今日中国,法治正在成为国家治理理念、社会共同信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人民日报红船观澜:

制度是最好的保护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经过一年多的深入开展已经收官。在最后的整改落实、建章立制阶段,各地均在发力。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提出从严治党八项重要任务时强调“制度治党”,足见制度之关键。

  做人有戒尺,办事靠制度。然而,现实中仍有不少干部不明白这个道理。从那些落马干部的案例中不难发现,很多人不是专心谋事,而是一心谋人。这些人迷信靠大山、大树,把自己的政治前途寄托在一两人身上,总以为凡事必得找关系,总以为找着“大山”就安全了、找到“大树”就可以乘凉了。其实不然,靠圈子,靠站队,靠一两个人寻求政治上的安全感,这还真不安全,现实中那些深陷“窝案”“串案”之中的干部就是在这方面栽了大跟头。邓小平同志说过,人是靠不住的,还是制度靠得住。与其找保护伞,还不如找制度靠一靠,认真学习遵守党纪国法,行得正立得稳。

  需要指出的是,现实政治生态中,很多干部只将制度的作用理解为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督,认为制度是“篱笆”、是“笼子”。这种看法没错,但不全面,只看到制度刚性的一面。制度除了“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功能以外,制度其实对领导干部也能起到保护作用。好的制度可以防止好人变坏,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村子的前两任村支书都因贪污公款而锒铛入狱,后面的村支书却安然无事,主要原因在于——入狱的两任村支书在任时,村里的钱如何分配、使用全凭村支书一人做主,在这样的环境下村支书很容易就把公款装进自己的腰包。之后,村里建立了完备科学的财务制度,实行村账乡管,村资金的花费需经村委会讨论决定,收支状况要定期张榜向全村公开,后面的村支书在制度之下没了贪污的空间。现任村支书坦言,“要不是建立了财务制度,说不准我也有可能控制不住自己,也就进监狱了。”村支书的话,将制度的保护作用一语道明。

  可见,制度是一堵铜墙铁壁,可以遏制徇私,防止私心四溢,可以隔开权力和私心的结合。甚至,在严格的制度约束下,即便你意志不坚,也不易被腐蚀;即便你心存不良,也鲜有机会贪腐。这不正是一种对干部的保护吗?

  换个角度看,在完备的制度面前,只要出于公心,按章办事,就不必担心被党纪国法所追究,可以大大方方做事情;再者,有了制度的规范,程序已经理顺,对工作事态发展有了明晰的预期,正所谓“条条杠杠都写得明明白白,办起事来还能不快?”如此作决策、办事情就会高效而通畅。

  教育实践活动的收尾不是收场,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严格制度下的从政环境将成为干部的新常态,面对这样的新常态,有的干部直呼,像是被绳索捆住了手脚,为此抱怨不少,甚至消极怠工,这是对制度的理解不准、认识不深造成的。制度本身就有铁面和温情两方面的属性,与其被动地“身”受制度的约束,不如积极面对,多想想制度的好处,用“心”扛起制度的“保护伞”。

 

 

"村官巨贪"戏码缘何不断上演

——从陈伟杰受贿案看"村官"腐败现象

    数据显示,中国约60万的行政村里有数百万农村基层干部。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加上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开发带来的巨大利益诱惑,“小村官、大腐败”成为中国社会转型期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

    高立庄,北京西南四环的一个村。每天,南方进京的动车从这里呼啸而过。尽管没有支柱产业,但“生”在首都,土地就成了这个村最大的本钱。以“土”换“金”,城镇化飞速发展为村民带来巨额财富的同时,陈伟杰也因“村官”身份,成为了“土地爷”。身为村干部,在“金土”交易面前,他连连失守。

                       坐地生财,廉洁底线失守
  当权力与土地利益结合在一起,它的含金量就会倍增。一旦廉洁底线失守,权力就会成为失控的恶魔,把人推向腐败的深渊。

  陈伟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村原党总支委员,高立庄村投资管理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2014年9月1日,陈伟杰因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1971年出生的陈伟杰是改革开放浪尖的一代。初中文化的他,也曾吃苦耐劳、踏实肯干。由于政治素质过硬,再加上颇具经济头脑,陈伟杰很快被委以重任。高立庄村党总支委员、高立庄村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7年,36岁的陈伟杰走马上任。

  刚上任的时候,陈伟杰也怀有一腔热情,理思路、谋发展。但伴随着土地资源市场价值的激增,陈伟杰权力的“含金量”也不断增加。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他发现,往日名不见经传的村民一夜之间得到了少辄几百万,多辄上千万、上亿元的补偿款。

  牛车瓦房,豪车豪宅——巨大的反差让陈伟杰这个“土地爷”有了坐地生财的欲望。在“金土”交易的不断刺激之下,在满目豪奢的物质世界里,陈伟杰的世界观、人生观发生偏移,拜金主义思想开始膨胀,私欲开始填补他的心灵空白。

  出借村集体资金1.9个亿、帮助企业贷款11个亿,索贿240万元。“拿了这么多的钱,肯定跟帮过他们公司有关,整体上是对应的。”狱中的陈伟杰如此剖析自己。他认为,这些靠拆迁获利的“土豪”们是靠着自己才发财的,他理所当然该分一杯羹。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开豪车、住豪宅——为了实现自己的“土豪”梦,陈伟杰的廉洁底线逐渐瓦解,丧失了理想信念,彻底迷失了人生方向。短短7年间,他就利用职务便利,在旧村改造、征地拆迁等业务中,多次向孙某、刘某、潘某等人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1625万余元。

  “这就是资源性腐败——从村集体的土地、矿产和林业等资源中谋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说,“而且,越是涉案金额大的村官腐败,越是和资源关系密切。”在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钧撰写的《官员形象危机(2012)报告》中,村干部贪腐问题最突出的共性便是与土地利益的关联性极强。

  浙江省永嘉县新桥村原村委会主任余乾寿,在拆迁和安置房项目中,贪贿3000余万元;深圳市龙岗区“村官”周伟思,在旧城改造项目中曾涉嫌收受一房地产公司逾千万元“好处费”……当权力与土地利益结合在一起,它的含金量就会倍增。一旦廉洁底线失守,权力就会成为失控的恶魔,把人推向腐败的深渊。

  “我家里的4个老人身体都不好,妻子没有工作,还要照顾3个孩子。如果上天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踏踏实实做人,绝不会再做违纪违法的事情。”审判庭上,陈伟杰声泪俱下。可是,世上没有后悔药。陈伟杰终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代价,只能在囹圄中反思自己的罪行,为他人敲响警醒的钟声。

                  恃权轻法,法治防线失守
  法治意识淡薄,监管乏力,权力再小,也能变成腐败的恶魔。

  据了解,高立庄村有三套班子:党总支委员会、村委会、高立庄村投资管理公司。由于村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包括了村委会和投资管理公司的主要领导,所以,党总支会议就能把主要的事情定下来。“村委会和高立庄投资管理公司很少开会了,拆迁的事情都是陈伟杰全权负责。”该村原党总支书记说。甚至在一次出借村集体1.9亿元资产的时候,陈伟杰也只需“跟党总支书记碰了下头,就同意了”。

  村干部法治意识淡薄,村级组织管理混乱,这不仅为权力失控提供了机会,更为腐败的发生埋下了伏笔。身兼村党总支委员、村企董事长兼总经理两职,陈伟杰集党务、企业决策权于一身,职位不高,能量却很大。

  “他的房子是违章建筑,按规定可以不补偿,但我还是给他补偿了。”在2008年的一次拆迁中,陈伟杰违规操作使企业主刘某获利。为此,他要了30万元好处费。一次拆迁,要30万;再一次拆迁,要100万……在“土”与“金”的交易间,陈伟杰手中的权力一次又一次失控。

  法治意识淡薄,监管乏力,权力再小,也能变成腐败的恶魔。据调查,“村官”腐败案件频频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村官”法律意识的淡薄。“村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对相关法律规定认识模糊,基本的法律常识缺失。例如,长春市二道区岗子村原村委会主任张某,是公认的“老好人”。在多起案件中,他都在涉案的审批表、虚假协议、证明上签过字。提审问他:“你知道你的签字意味着什么吗?”他回答:“村民办事不容易,村支书让我签我就签了……要知道犯罪,我说什么也不签。”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以及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他村民自治法规规定,在村官日常权力运行中,民政部门管选举、农委管集体资产和离任审计、违纪行为归纪检监察、土地征用由国土部门管……可谓方方面面都有监督者。

  “但是,看上去有不少部门管理,其实是多家管理谁都没有管理。”有学者将对村官的监管概括为“内部监督太软,外部监督太难。”村民自下而上的监督阻力重重。“法律规定,村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村民会议,但现在,村民自治往往变成‘村委会自治’。”支振锋说。内部的监督,同样疲软乏力。记者梳理发现,在一些农村,党组织(党支部)、自治组织(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联社),多由一套人马运作。“几块牌子,一套班子”导致有的“村官”身兼数职,集党务、村务和财权于一身。陈伟杰案就是一个典型。

  权力失控的地方,总是腐败的重灾区。但法律是一把高悬的利剑,挑战法律者,必将受到严惩。如今,等待陈伟杰的是17年的囹圄之苦。

              依法民主治村,挤压腐败行为活动空间
  依法规范村级组织及其责任人的职权,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才能避免陈伟杰之流在监督的盲区,坐在肥沃的利益土壤上,继续吞噬民脂民膏。

  海口市5名村干部利用协助征占土地的职务便利,侵吞村民征地补偿款近1300万元;深圳市龙岗区“村官”周伟思在旧城改造项目中坐地生财,涉嫌受贿5000多万元;北京市高立庄村陈伟杰受贿1625万余元……

  近年来,“村官”腐败问题日益突出,犯罪手段及犯罪形式亦趋多样化。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开“村官”违纪违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额超过千万的案件有12起,涉案总金额高达22亿。统计发现,“千万级村官”大多来自广东、浙江、江苏以及北京等经济较发达地区。12起案件中,与土地、拆迁相关的有7起。

  蚊蝇之腐猛于虎。小官巨贪现象正成为破坏农村法治建设的一大罪魁祸首,其对社会公平正义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看,村委会主任是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者,村支书则是各级党组织联系9亿农民的“神经末梢”。在一些人眼中,他们“是官非官,是民非民”。人们或许难以置信,村干部并非手握国家权力的官员,却为何屡屡能够损公肥私、中饱私囊?

  除了村干部价值观偏移,直接催化贪腐行为外,“法律法规形同虚设、民主监督流于形式,是‘村官’腐败的重要原因。”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原巡视员曹国英表示。

  但现实的情况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不少地方没有遵照执行。”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少数村干部依旧大权独揽,不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甚至将权力转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以被举报拥有20亿资产的村官周伟思为例,周伟思只是在旧村改造项目中游说拆迁户降低补偿数额,接受开发商补偿条件,就得到了上千万的好处费。

权力监管乏力,法律执行缺位,村级组织负责人又不自律,农村法治与“村官”廉洁怎能实现?!试想一下,如果村民自治的法律落实到位,“村官”们岂敢恃权轻法;如果权力监管能够及时跟上,“村官”腐败的局面何至于如此。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曹国英认为,村干部自身形象,特别是为民服务是否廉洁公正,直接决定广大农民对党和政府的看法,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基层的形象。因此,预防“村官”腐败,建设一支勤政、廉洁、高效的村干部队伍,对维护农村基层政权的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

  “要实行依法民主治村,挤压腐败行为活动空间。”曹国英强调,只有依法规范村级组织及其责任人的职权,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维护村民合法权利,才能避免陈伟杰之流在监督的盲区,坐在肥沃的利益土壤上,继续吞噬民脂民膏,破坏公平正义甚至社会稳定的根基。

  同时,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乡镇党委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大力支持纪委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核实,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对村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该处理的处理、该处分的处分、该法办的法办。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通报,形成震慑,使村干部不敢贪、不敢腐。

                                  千万元买“村官”,勿以官小而不治

  村干部“官位”虽小,但涉及基层政权稳固。卖官鬻爵之风刮向村一级,足以表明当地官场生态之坏、吏治之乱

  “太原市11年的‘城中村’改造,其实就是一部乱修乱建史。”这句话揭穿了太原“城中村”改造的部分真相。与此相呼应的另一部分真相是,在太原花费千万买一个“村长”的人不在少数。

  近日,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责成太原从“城中村”入手,倒查为官不为、治吏不严以及官员违法违纪的问题。掩藏在太原“城中村”改造乱象背后的官商勾结、贪污腐败等问题,或将成为山西能源腐败之外的另一个重点清查方向。

  在太原,一个“城中村”村主任的“售价”高达上千万元,这固然令人咋舌,但并不值得奇怪。其中奥秘在于,这些人一旦买官上位后,随便开发一块地皮便可轻易获利数倍。由于城市开发建设规模扩大,以往的城郊接合部纷纷变成遍布工地、热火朝天的“城中村”。拥有土地开发话语权的村干部,自然成了炙手可热的“香饽饽”,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等头衔,更成了令某些人垂涎的“唐僧肉”。

  正如媒体报道所披露,如今太原一些所谓的“城中村”改造,早已成为一些村干部伙同开发商敛财的工具。卖官鬻爵之风刮向村一级,足以表明当地官场生态之坏、吏治之乱。对此,当地有关部门切莫掉以轻心,更不能放任不管。否则,不仅当地基层政权有涣散之虞,百姓也难以过上安心日子。

  “城中村”改造,势必牵涉拆迁安置等事项。在疯狂追逐利益的基层干部与开发商联手之下,轻则百姓切身利益受损,重则会引发暴力拆迁等征地纠纷。据报道,太原“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就出现过这样一幕:为让居民尽快搬离,开发商每到半夜就派人开着大马力的挖掘机在片区内肆意穿梭;更有甚者,为尽快开发房地产,部分开发商不惜雇用社会闲杂人员对居民大打出手。开发商如此肆无忌惮,相信不全是利益所驱,其底气恐怕还源于有权力撑腰。

  “村官”胡作非为、“城中村”改造乱象丛生,问题还不仅出在基层。不妨想想,倘若没有更高层级的部门或官员介入,这些村干部、开发商怎么能在城区公然兴建未经规划审批也没有招投标的高楼大厦?又怎么敢公然以各种手段威慑拆迁群众?这些迹象说明,围绕“城中村”改造出现的卖官鬻爵、违法兴建等现象,或只是当地官场生态颓坏的冰山一角。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基层官场有病,上级主管部门和官员也该吃药。从“城中村”入手倒查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能仅锁定在基层村干部或开发商,否则只怕一把火烧过,腐败的根源仍未斩除。

  “过去几年,太原的房地产行业几乎是挖一个坑就能挣钱。”这句话不仅反映了当地房地产市场的畸形发展,而且验证了一个道理——但凡利益大量聚集而又缺乏严格监督的地方,总是容易出现权钱勾结、腐败盛行等现象。针对“城中村”改造出现的卖官鬻爵问题,除了要加强制度建设和法规约束,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加以整治清除,还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梳理“城中村”改造的重点难点,在拆迁过程中充分听取民声民意,把群众利益始终摆在首位。这样的话,才不会迷失“城中村”改造的根本方向,也才不会给违法乱纪人员可乘之机。

  村干部“官位”虽小,但涉及基层政权稳固,关系百姓根本利益,切莫因“官小”而“不治”。对于太原乃至山西而言,无论是此前案件多发的能源领域,还是刚刚暴露出来的基层卖官鬻爵现象,说到底都是如何严肃法纪、整顿作风的问题。倘若吏治不清、作风不严,各项工作就难以开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也就只能沦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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