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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制度
来源:侯寨社区 | 发布时间:2017-02-21 | 选择字号:
 
 
    1、为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安全,村应对所有财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包括:固定资产;材料、产成品和其他工程物资;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各项债权、债务、对外投资等。
    2、对以下财产进行定期清查
    (1)贵重物资,每月都要进行清查;
    (2)库存现金应由出纳人员(报账员)每月清查一次,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
    (3)各项债权、债务每半年和年终与有关单位进行核对;
    (4)其他财产在年度结束时必须进行一次清查核实工作;
    (5)发生以下事项应对本村财产开展清查: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主要负责人离任;发生重大经济违法事件;更换财产物资和现金保管人员时。
    3、财产清查应成立清查小组,由村主要负责人牵头,村报账员、财产保管员和其他指定人员参加。实物资产采用实地盘存制,清查人员填出“盘存单”。现金由报账员与记账员互填现金余额报账单。银行存款与银行互填银行存款对账单。
    4、对在清查中发现的财产盘盈、盘亏、损坏和其他损失的,对发现的积压、滞销和霉变物质,以及长期拖欠或有争议的往来结算款项,由清查小组查明其性质和原因,明确经济责任,村两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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