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一、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应先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报经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签字(盖章),由村(社区)报帐人员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帐。属于大额度资金支出,应先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二、不按审批程序或审批程序不全的支出票据,“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有权拒付。
三、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村组集体资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无权拒付审批程序完备的支出。
村委会换届后工作移交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有关成员应在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帐目、农村各业承包合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二、对拒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乡党委、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对于拒不移交的,依法强制执行。
三、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有权向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公检法机关反映。
四、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乡党委和政府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制度
一、审计的内容: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审计分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支部、村委任期届满或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离任时要进行审计。
三、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审计工作由乡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布。
农村干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对象:村(社区)两委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
二、述职述廉的内容:主要是本年度个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为群众办实事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
三、民主评议时间和方式:每年半年或年终由乡党委、政府组织召开本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听取述职述廉对象的汇报,并进行评议。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公开唱票、记票,公开评议结果。
四、评议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格次。民主测评优称率合计达到85%以上的(含85%),其中优秀票占总票数的50%以上(含50%),定为优秀格次;优称率合计达到70%以上的,定为称职格次;不称职票超过总票数1/3的(含1/3),定为不称职格次;介于称职格次和不称职格次之间的,定为基本称职格次。
五、评议结果与基本报酬及奖惩挂钩。被评为优秀、称职格次的享受全额补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享受80%的补贴;评为不称职的,取消补贴。
六、连续二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是党员的按党内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农村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一、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二、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干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给予罢免,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