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等正规票据外,村集体自行组织收支业务一律使用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2、票据管理过程中,村报帐员作为第一责任人,村报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权拒收要素不全,手续不完备非正式票据。
3、从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购的票据,要由村报帐员本人保管,并按编号进行登记。相关人员领用时,需进行签字登记,用完后,底联交报帐员核对,再下一次领取。
4、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不得故意损坏、销毁票据,否则由行为人负责。对于没有造成经济后果的,损坏销毁一本票据,按票据管理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赔偿全部损失。
5、报帐员在用完从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用的票据后,要将所有的存根交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封存,方可领用新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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